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骨科医院外用生肌散制剂价格的批复
(沈价发[2006]170号)
沈阳市骨科医院:
依据《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价发[2001]177号),经对你医院研制的“外用生肌散”(规格:10g/瓶)制剂成本审核,同意零售价格按10.50元/瓶执行。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资料,重新审定价格。
对于擅自超过审定价格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和成本变化超过规定幅度不及时调整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
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