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6月-2008年10月)
根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组织全面整治,重点针对环境基础设施不到位、园区环境规划和环评审批不落实、企业超标排放、污水集中处理率低等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采取“倒逼”机制,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要求,组织技术攻关,切实做到管理措施到位、工程建设到位、专项资金到位、查处纠错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2月)
各市(县)、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自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完成情况列入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和党政主要领导环保工作业绩的考核。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环境专项整治领导机制。成立全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外经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安监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及各市(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经贸委、外经局、环保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计划与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组织、调度、督查本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坚持工作例会制度、情况报告制度、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动态跟踪,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管理报送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台帐。各市(县)、区每月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每月编发工作简报,对全市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二)全面开展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规范化建设。一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必须经市和市(县)、区政府批准设立,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和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和环保规划,须报经省环保厅批准。二是要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逾期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或管网不到位、已有企业未完成污水接管的,一律停止审批污染项目。加大对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不能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要采取限制进水等措施,促使其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大力推行集中供热供汽,全面淘汰中小燃煤锅炉,已建的热电厂全部完成脱硫改造,安装烟尘、二氧化硫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格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必须建立完整的收集处置系统,落实合理的处置去向,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一般废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100%。到2008年,环境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停止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三是要加强污染企业的环境管理。推进企业内部管网的改造和完善,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全面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重点排污企业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切实提高企业的污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率和达标率;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增强企业自主守法能力和水平。四是要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优化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积极引导企业开展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论证,鼓励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积极调整能源结构,率先在全省建成一批国家和省级节水型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生态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