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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设立应急咨询电话并满足《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不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应与化学品登记中心签订应急服务代理协议,由其负责提供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界定

  适用于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重大危险源界定

  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执行。

  (五)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登记

  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登记。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登记是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状况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数据库,并为收集动态数据提供可靠的依据,对预防与控制危险化学品危害以及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提供重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二)关于登记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登记办公室不得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用,所需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积极推进登记工作开展。登记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对登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监督管理,要积极督促登记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全面、有序地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依法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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