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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1份。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材料。

  (四)新、改、停单位的登记

  1、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2、已登记的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3、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三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登陆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网址为Http://www.nrcc.com.cn),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登记单位将申请信息提交后,登记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记单位方可登陆该系统进行登记。

  (二)登记单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填写“单位信息”和“化学品信息”两大部分内容,登记办公室对上报登记材料的电子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登记办公室对已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材料的电子文件上报化学品登记中心,经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登记办公室通知登记单位上报登记材料的纸质文件。对审核不合格的,登记办公室及时通知登记单位重新填报。

  (四)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审核合格的登记单位登记证明文件发放到登记办公室,由登记办公室发放至登记单位。

  五、几点说明:

  (一)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登记编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以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进行编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由登记单位自行编制,但登记单位不能自行完成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编制工作的,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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