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3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局2006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函[2006]145号),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排查、三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2007年继续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的登记工作,并开展化学品的危险性(毒性除外)鉴别与分类工作。2008年开展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二、登记人员培训
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省登记单位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登记的内容与范围
(一)登记内容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的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的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三)上报的材料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3份(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