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6]76号)
盘锦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民用天然气价格的请示》(盘价发[2006]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国家上调天然气价格等原因,同意你市调整天然气价格。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调整为2.30元;非居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为3.30元;城市特困户居民使用天然气优惠20%,即每立方米1.84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并向使用天然气的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气企业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