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

  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乡户籍居民到非农产业求职就业,可凭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打破“城镇劳动者”与“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界限,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乡劳动者统称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认真执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

  要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颁布的城乡劳动者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作为记载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由各县(市、区)按省样式自行印制,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三)不断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

  我市在户籍改革前可按照城乡有别、相互对接、逐步统一的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和城镇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双轨运行。户籍改革后,要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通过实行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具体办法按省统计局、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制度执行。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建立与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相适应的政策体系

  (一)完善扩大与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根据粤府办〔2006〕4号文规定,我市在就业服务方面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和农村贫困劳动力给予优惠服务。对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且有就业愿望的贫困户劳动力给予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岗位援助等服务。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废除个别行业、工种和岗位不允许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限制性政策,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生产技术岗位更多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参与率。对招用本市大龄并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每招用1名满1年的给予用人单位600元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在岗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按《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91号)规定的比例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员工岗前或转岗培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