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
(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根据我市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粤府〔2006〕3号文规定的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好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10人以内经营微利项目的可贷款20万元以内,10人以上经营微利项目的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以内,经营其他项目的视项目规模确定。各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和贷款规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失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3、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减免,按《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