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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6]148号)


省气象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近两年来全省防雷检测部门的收费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防雷检测部门在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检测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从2006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新的收费规定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和文件依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件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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