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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为全面清理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市政府各部门应汇总本单位(包括主要由本单位实施的政府文件)的清理结果,并在7月31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盖单位公章)及其电子文本报市法制局、市经贸局和市中小企业局。

  第二阶段,自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市法制局会同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然后上报省政府。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适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按时、高效完成清理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将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市法制局(传真:2247214)。

  (二)加强沟通指导,确保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三)加强宣传,及时通报。清理过程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市法制局联系人:潘昌炎,联系电话:0753-2263326,传真:0753-2247214

  市经贸局联系人:蓝加赞,联系电话:0753-2247994,传真:0753-2247994

  市中小企业局联系人:黄金辉,联系电话:0753-2395398,传真:0753-2249711

  附件:
清理情况表

  (一)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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