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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六)在社会中介服务、提供创业服务,企业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以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七)《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各组织实施(主办)部门逐一对照清理后分别报市法制局、市经贸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审核。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废止或修改。

  (二)市法制局会同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察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具体的清理任务是:

  1、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要求填报《清理情况表》(见附件);

  2、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按照要求分别报送市法制局、市经贸局和市中小企业局;

  3、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需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的,要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法制局;

  4、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报市法制局备案。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清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清理工作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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