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省法制办、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2006〕37号)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市政府决定,我市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为了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梅州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重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三)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四)在金融服务业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