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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支由市财政部门委托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缴至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基金核算中心账户。

  (六)建立健全年度土地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包括: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7、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8、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八)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土地基金核算中心要对土地征收(收购)成本、前期综合开发成本、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负责核算、收纳、划分、留解、拨付。

  三、依法严格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九)严格控制国有土地一级市场。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征收(收购)、储备、综合开发的土地经核算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府审批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城市规划条件,按相关程序和内容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后,必须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市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房产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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