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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2007〕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制

  (一)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用地指标。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西宁市市域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存量土地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选址定点占用土地或私自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

  (三)按照权责一致、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分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授权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实施征收(收购)、储备和综合开发。

  储备和综合开发的土地,须通过政府土地交易市场出让,所获得的土地收益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四)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凡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制,依法分别追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领导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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