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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二)全市各级行政审批许可部门应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把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并明确责任人,要按照便民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推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等办事制度。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对能下放的事项应尽可能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对能相对集中的事项,应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或机构实施。

  (三)全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将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依据、程序、条件、期限、服务承诺、办理结果等及时公开;一个行政审批许可包涵着若干子项目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将该审批许可事项所包涵的各子项目的名称、审批条件等分项公开,确保每个审批许可事项公布的信息准确明晰。各部门除在网上公开外,还应在办事地点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内容和程序,明确责任人员和办事期限及服务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电话等。

  (四)全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依法行政要求,在2007年8月底前建立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收费情况的统计备案制度。各部门要按季、按年度统计,将本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收费的批次、数量等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审批许可事项,不得增加环节和条件,更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不得将审批许可事项无关的收费作为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

  (六)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强化行政收费、财政票据使用监督职责,切实加强行政收费监管,落实财政票据、“收支两条线”等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项目审批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督审查职责,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公平竞争,凡国家和我省、市明令取消的审批许可事项,不得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或招投标的资格条件。

  (七)全市各级行政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定期听取群众和社会意见;监察部门应结合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行政审批许可的监察力度,切实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违规行为;监督机关要公开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听取社会和公众意见,收集社会反映,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切实督促审批许可实施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应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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