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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七)对下级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二、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7月3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并填写《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1);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并填写《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附件2);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3)。

  请将上述表格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7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论证审核阶段(8月15日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编办、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和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8月15日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签订确认函。

  (四)审议公布阶段(9月中旬完成)。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核处理意见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进行自查。要按照开门清理的要求,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审批许可条件等向社会公布,听取企业、社会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认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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