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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宁政办〔2007〕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青政办〔2007〕38号)规定,切实做好我市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集中清理工作,加大力度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调整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2006年《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77号令)颁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审批对象条件发生变化已无保留必要的,予以取消;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事项已修改的,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二)对已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但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如民事权属登记、事后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出相应调整的意见。

  (三)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五)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六)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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