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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六、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政策,实事求是地解决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从市财政安排80万元作为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帮助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解决本级政府出台政策造成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

  妥善处置社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问题。在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转户中只收取办证工本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涉及到原划拨土地变更用途问题的,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第8号令)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有关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

  切实保护社有资产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在社员股金、政策扶持、社会捐赠等基础上,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属于社员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设置专户管理企业上缴的资产收益和利润,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风险资金,用于扶持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

  妥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工作。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供销系统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系统职工因企业困难欠交社保费的,补交社保费用时免交滞纳金。

  七、加强市、县供销合作社建设,构筑新型服务体系

  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是推动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主体力量,担负着对本级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在切实履行好既定职能的同时,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动承担党委、政府赋予统筹和引领本级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及经营服务网络建设的任务,构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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