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市(区)安委办于12月上旬组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检查验收,12月中旬将专项整改情况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于12月下旬对部分市(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有挂靠运营行为单位和车辆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要监督运输单位对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悬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加强对运输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资格审查,查处无证上岗人员。
(二)质监部门要对运输承压类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责令限期整改。要加强对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测检验,对于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罐体,不允许继续使用。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活动,对于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充装人员,要立即暂停作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监督检查充装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要求充装单位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查验告示牌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进行充装活动。同时,要求充装单位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槽罐检验证明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备案。
各市(区)于12月底前在辖区内设立1至2个危险化学品装卸基地,并报省局。用于超装、超载或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卸载。
对于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在充装过程或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要按照破坏程度大小,协调启动省、市、县或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有效处置,确保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超装、超载、无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并就近押运至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