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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时限为90个工作日;实行核准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时限为60个工作日。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责任制。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规范程序、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分管领导、经办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做到流程通畅、办理高效、服务优质。
  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定期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工作进行督办,依法对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
  第九条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规定,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项目前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的各项服务工作,依法保证省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并按月汇总受理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项目选址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办理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涉及林木砍伐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重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电力、供水、交通、邮电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大投资项目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大件设备运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为省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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