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普查的公告
(梅市府〔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国务院决定在今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根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农业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都属农业普查对象: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从2006年12月上旬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入户摸底和单位清查,2007年1月1-31日进行农业普查登记和复查,届时,各地农业普查机构的普查人员将佩证并持《致调查户一封信》上门进行摸底和调查登记,广大普查对象要按照《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