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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1月23日印发施行。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和生态防灾减灾体系,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一项具体措施,对巩固发展我市生态优势,实现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的目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办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办法》作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形式、多渠道地进行大力宣传。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办法》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梅州日报》要安排重要版面全文刊登《办法》内容,扩大《办法》的宣传面,提高社会知情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认真学习《办法》,增强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理解制定出台《办法》的目的及其积极意义,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广大干部学习《办法》,确保把《办法》精神贯彻到基层,到每一个有关单位,到每一个相关责任人,切实增强各级领导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至少要集中学习一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办法》适用范围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带头学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将《办法》印制成小册子广泛发放,《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要人手一份。各县(市、区)学习情况请于2月1日前书面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严格执行《办法》,真正把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机制。要加大《办法》的执行力度,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办法》的规定,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执行《办法》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力、包庇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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