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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市、区)要组建100人以上,镇级要组建30人以上的装备齐全、精干高效的扑火队伍。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的。

  2、全年发生1宗以上森林火灾(火警)的。

  3、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救灾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在防火期没有组织野外火源管理巡逻队伍,巡护力度不大的。

  5、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二)县(市、区)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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