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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和采购配送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单位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以专柜形式销售爆竹的零售单位供应烟花。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并健全购销档案,留存2年备查。

  批发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和8月20日前将烟花爆竹前6个月的采购情况(时间、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和配送到零售单位的情况(时间、种类、规格、数量和零售单位名称)进行汇总,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零售单位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由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在专柜或专店内销售,严禁超越许可范围经营。

  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不得超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且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许可存放量,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专柜)不得销售烟花。

  第十三条 零售单位应当与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并留存备查。

  配送协议应当明确零售单位和批发企业的权利义务,并对配送烟花爆竹的时间、种类、规格、数量及零售单位未售完烟花爆竹的回收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鼓励批发企业指导、协助零售单位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单位人员应当接受批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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