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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和采购配送规定的通知


  批发企业原则上不跨县(市、区)设立,且其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应当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第六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固定零售单位和临时零售单位的总量和布点规划。

  各县(市、区)固定零售单位总量控制数按照辖区内平均每个镇不超过8家的原则确定,各镇具体布点的数量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镇烟花爆竹销量大小以及方便群众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春节、元宵等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特点,严格控制临时零售单位的数量,经营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零售单位的数量。在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少于200米的区域,以及市、县两级政府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区,不得设立零售单位。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程序。

  批发企业的布点,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级公安、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镇级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勘查形成初步意见,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

  零售单位的布点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烟花爆竹采购实行登记制度。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载采购烟花爆竹的时间、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

  批发企业不得采购非法生产和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实行配送制度。各县(市、区)零售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配送。

  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供应烟花爆竹时,应当按规定进行配送,严格控制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存放量,并做好配送记录,详细记载配送烟花爆竹的时间、种类、规格、数量和零售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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