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和采购配送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和采购配送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和采购配送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和采购配送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体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6〕6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单位”)的布点及烟花爆竹的采购、配送。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布点以及烟花爆竹的采购、配送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质监、工商、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应当符合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发企业的数量及其分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经营布点原则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需要调整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适当调整,并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