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7]6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持,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环保局等省级部门共同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形成联动,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同时,省国资委成立重大资产处置专家委员会,作为辅助决策机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案预审和咨询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