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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

  3.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受理的审查项目(包括在初步设计阶段未及时上报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务必按照规定审核判断是否属于“五大类”工程,如属于“五大类”工程却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补办审查手续;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直接报省建设厅抗震办。对于已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应根据专项审查的意见检查落实。
  4. 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结构审图技术人员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法人代表均必须签名负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履行好监管责任,由相关处、科(办)、股(办、站)负责人签署意见,以示负责。
  省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对瞒报、漏报、错报等不良行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等情况的将给予通报、处罚。
  联系人:省建设厅抗震办 程昌熟
  0791-6222945,13576045652,Chengcs@126.com

  附件:1.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2.江西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明确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要求:“凡超过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开工许可审批的依据”。
  二、生命线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生命线工程应包括:
  (一)医疗卫生工程
  1. 县级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2. 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建筑;
  3. 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4.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
  5. 县、县级市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二)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
  1. 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等;
  2. 县级以上城镇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
  (三)供气、供油工程
  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主要建(构)筑物。
  (四)供电工程
  1. 电力调度中心;
  2.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3. 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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