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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除临时行政许可由规章设置外,行政许可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应有至少一项以上的依据并写明条文的具体内容。

  三、行政许可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明确具体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数量:填“无数量限制”和“有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的,应写明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法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基本上是有数量限制的。

  五、行政许可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具体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县级部门受理并初审,报市级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第二种是市级部门受理并初审,然后报上级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第三种是市级部门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

  特殊程序: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此程序期限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一)法定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准。如省建设厅实施“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指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填“有”或“无”。有承诺期限的,应写明具体承诺期限(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填“收费”或“不收费”。收费的,应写明:

  (一)收费依据:(1)法律;(2)行政法规;(3)其它。收费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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