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除临时行政许可由规章设置外,行政许可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应有至少一项以上的依据并写明条文的具体内容。
三、行政许可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明确具体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数量:填“无数量限制”和“有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的,应写明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基本上是有数量限制的。
五、行政许可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具体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县级部门受理并初审,报市级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第二种是市级部门受理并初审,然后报上级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第三种是市级部门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
特殊程序: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此程序期限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一)法定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以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准。如省建设厅实施“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指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填“有”或“无”。有承诺期限的,应写明具体承诺期限(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填“收费”或“不收费”。收费的,应写明:
(一)收费依据:(1)法律;(2)行政法规;(3)其它。收费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