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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二)特殊程序: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

  无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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