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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加强辖区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

  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检查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100%;

  (四)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项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

  (五)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七)检查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简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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