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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九)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检查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类建立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台账:

  (一)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二)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三)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账;

  (五)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

  (六)特种设备台账;

  (七)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八)事故管理台账;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台账。

  第六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建档,实行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的“四定”方案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落实监控措施和监控责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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