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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粤府〔2004〕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并在工作条件和经费上予以保障。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持《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

  居委会(村委会)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建立健全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业主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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