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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7月18日-7月22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7月23日-7月25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烟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7月26日-7月29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畜牧行政管理部门(7月26日-7月29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发展和改革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盐业生产经营等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按照粤府办〔2007〕8号文件要求,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采取有力措施,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综合治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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