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6月23日-6月27日)负责牵头,公安、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6月28日--7月2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部门协助,组织查处:
1.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7月3日-7月7日)负责牵头,国土、经贸、公安、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7月8日-7月12日)负责牵头,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酒类生产和经营、民爆器材生产和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7月13日-7月17日)负责牵头,公安交警、海事、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及运输服务业、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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