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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扶持力度,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1、市政府每年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简称“拟上市企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2、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手续时,税务、国土、建设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

  3、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从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已完成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批在一年内缴清。
  5、市政府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6、引导社会各种资金支持企业上市,特别是成长性强、市场发展空间大、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入财政资金及各种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其做强做大,扶持上市。

  7、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市建立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8、加强与证监部门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积极联络、协调券商对拟上市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重点培育的上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9、鼓励本地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由外地迁回本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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