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市府〔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金融业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一)要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金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金融工作,围绕“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金融业发展规划,把促进金融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帮助解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通过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切实做好金融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成立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金融业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市政府金融办要积极履行职责,搞好协调服务工作。要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机制,收集金融工作情况,了解和反映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及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形成共促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的协调作用,及时通报情况,搞好协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业务,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由人民银行牵头的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对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质监、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要充分利用征信体系这个平台,开展守信用讲诚信活动,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的典型。对不诚信企业、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必要的信息披露。要深入推进服务县域、农村和民间融资的信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定期交流制度,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金融机构要强化服务功能,创新金融产品,在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同时,积极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企业要规范经营管理,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和支持,维护银行的合法利益。积极尝试企业评议银行的活动,评选出一批服务质量高、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五)切实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力度,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立案、执行的绿色通道,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法院、公安、监察、税务、国土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采取法律手段加大金融债务的清收力度。各县(市、区)要从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拖欠农信社贷款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农信社压降不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