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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以县(市)为统筹单位(驻延吉市的延边一中、延边二中、延边第一特殊教育学校和延边大学师范分院、延边财贸学校、延边工业学校以及大专院校纳入州直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州级统筹。
  (六)缴费标准。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统一暂定为两个标准:延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年150元;学生每人每年50元。
  (七)参保缴费办法。2007年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参保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以后,全州城镇居民年度参保、缴费的时间统一确定为上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可以家庭或团体为单位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缴费补助。学生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参保。2007年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除新生儿及外地转入州内居民外,要按县(市)启动年份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满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主要模式。实行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治疗的统账结合模式。
  统筹基金: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80%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用于支付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个人账户: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医药费。
  (九)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可结转使用。
  2.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按照县(市)及社区级、州级、州以上级三个医疗机构档次,分别设定为300元、600元、900元。
  3.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合理、规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全州实行统一确定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费用分段          县(市)及社区级   州级     州以上级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        50      40       30
  5001元以上             60       5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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