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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总公司)、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深入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培养,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京人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经研究决定,2007年继续开展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市级人选。

  (二)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的本市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

  已获得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的个人或单位,受资助项目未完成或已完成但未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明细的,本次不能申请资助。

  二、资助类别

  资助分为个人资助和专项资助。个人资助包括培训研修类(A类)、创新研发类(B类)、学术交流类(C类)、出版专著类(D类)等四类。专项资助用于资助本市单位开展人才培养工作。

  三、申报程序

  申请个人资助,需由工程人选本人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人登记表》、《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表(个人申请用)》(按所申请类别填写),由其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申请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人选情况一览表》,进一步核实所报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人事局。

  申请专项资助,需提交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专项培养经费资助申请表(单位申请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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