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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7]80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附表一所列品种调整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相应退出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其价格前,可暂按我局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我局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二、《通知》附表二所列品种调整进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相应退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在我局制定公布其价格前,可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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