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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电大武口发电厂#3、4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电大武口发电厂#3、4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7]7号)


自治区电力公司:
  国电大武口发电厂#3、4机组2×113MW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是西北地区对现役火电厂中率先进行机组烟气脱硫改造的。该工程采用“循环半干法脱硫加布袋除尘工艺”,并于2006年11月初投入运行,其#3、4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于2006年12月底,经自治区环保局(宁环函[2007]4号)验收,符合环保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和我局《关于我区2006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77号)的有关规定,国电大武口发电厂#3、4机组自2007年1月1日起,上网电价在我局宁价商发[2006]77号文件批复的0.22843元/千瓦时基础上加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即按0.24343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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