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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石嘴山市亮化工程用电电价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石嘴山市亮化工程用电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7]19号)


石嘴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亮化工程用电电价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市亮化工程用电价格批复如下:
  你市近年来加快了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实施了市区路网改造、广场建设、绿化美化等公益性工程,大大提升了城市品位。考虑你市城市亮化智能化管理工程投资大,电费负担重,为支持你市的发展,经研究,对你市亮化工程公共照明用电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即自2007年1月1日起,按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4486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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