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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此项仅授予组织);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逐级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对申报人(项目)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交真实可靠的全套技术资料。
  第八条 科技成果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鉴定登记者或成果归属有异议者,不得申报、推荐。
  第九条 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二)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技术、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凡能形成商品的须达到批量生产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其论文在省(市)内外学术刊物首次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并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联名推荐。
  (五)特殊行业,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或有关检测报告。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的项目连续三年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给该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符合国家级、省级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推荐国家奖和省级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性,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行业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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