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政部门的职责
1、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2、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各类账户开设及印鉴预留手续;
3、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4、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 人民银行的职责
1、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2、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3、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4、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并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5、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一级预算单位的职责
1、负责按确定的部门预算,管理使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及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设立申请工作;
3、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4、监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5、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等进行监督管理。
6、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四) 代理银行的职责
1、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做好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支付资金清算业务;
2、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按预算科目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各类账户资金的支出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3、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4、与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
5、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互间及时对清账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作,稳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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