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加强,矿山废弃物集中堆放,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
三、整合的主要矿种、矿区和对象
(一)整合的主要矿种
根据我省矿山布局和矿产的重要程度及市场需求形势,确定煤、铁、铅、锌、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等为整合的主要矿种,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的整合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整合的重点矿区
大田、永定、新罗、永安、永春等地煤矿区;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永定、新罗、永安等地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石灰石矿区;德化、尤溪、大田、建阳等地的铅锌、铁矿区为整合的重点矿区。
(三)整合的对象
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
2.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的矿山。
3.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4. 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四、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进行。煤炭资源的整合,各有关县(市、区)按省经贸委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资源的整合,各设区市在2007年5月下旬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2007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200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于2008年10月组织检查验收。
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改,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开采矿山,在2007年底前必须关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拟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换发采矿许可证。同时按照矿山基本建设程序,采矿权人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