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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4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过境河流、行洪沟道)的管理。
  第三条 嘉峪关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河道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河道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河道管理经济指标考核,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制定河道防汛计划和河道治理规划,加强河道及堤防的检查和维护,积极开展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的经济效益。
  (四)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河道有关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批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缴。
  (五)加强河道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管好水利工程,勇于向损毁河道及水利工程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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