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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2.完善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市房管、财政、地税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尽快实现地税等部门进入房产交易大厅集中办理二手房交易涉税事项,完善我市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一体化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交易事项,堵塞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
  3.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税务、公安、房管、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省地税局、公安厅、建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93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我市出租房屋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出租房屋的管理秩序,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协作机制,并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精神,拨付专项经费,成立专业队伍,实现出租房屋的综合治理,
  (五)认真清理假新办、假合资企业。
  1.把好新办企业的税收征管入口。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严格审查企业(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对新注册企业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比例超过25%的和因城市改造等原因造成企业跨县(市)区迁址的,不得作为新办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要求,正确界定国税、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范围。
  2.把好企业利用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时机骗取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关。对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等工作,税务部门应提前介入,参与改组、改制方案的研究和实施,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操作,将改组、改制过程中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确定改组、改制和破产等相关方案时,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参加,并将方案抄送税务部门。
  3.结合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清理假合资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并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六)切实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我市应办理税务登记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部办理登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生房屋出租等应税行为的,应依法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对本单位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补贴、福利等,应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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