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掌握全市地税税源的相关经济税收信息,摸清税源底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2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以规范纳税基础信息为重点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本次地税税源普查的范围为全市缴纳地方税收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企业(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二)时限。户源普查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31日;房产、土地和车船信息的普查期限为2006年度。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纳税户税务登记情况、应纳税种登记情况和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登记情况。
(一)户源普查。全面清理未办税务登记户、未纳税户和假合资、假新建及走逃失踪户;核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疗机构等从事应税劳务、房产出租、内设三产等税务登记情况。
(二)应纳税种普查。理顺企业内部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划分、收入核算,将其三产从二产中剥离出来。
(三)对应税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的普查。全面核实纳税人房产和土地的面积、使用状况、车船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做好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两个税种实施细则出台前的准备工作。
三、普查的时间和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4月30日前)。成立税源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税源普查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全市税源普查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5月8日-7月31日)。以县(市)、区为基本普查单位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和录入。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1日)。汇总、分析和抽查税源普查情况,研究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税源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