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路子,通过举办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现场洽谈会等形式,为退役士兵就业牵线搭桥,充分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凡通过双向选择,被非国有单位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单位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对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安置主管部门提出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书面申请,经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1名退役士兵8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转移安置任务,但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单位安置计划总数的5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缺少《优待安置证》有效证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置后两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有专长和有能力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严肃安置工作纪律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安置任务不能圆满完成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监察、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对该单位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完成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