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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十二条 应急反应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要求街道、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对本市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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